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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661号

张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当事人
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66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教导员,监狱伤病残鉴定医学小组成员。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任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教导员兼监狱伤病残鉴定医学小组成员期间,明知高国平(另案处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仍于2011年10月19日在建议对高国平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残鉴定表上签字。同年12月5日,高国平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于2013年1月24日、11月28日分别被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延期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高国平首次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未达到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北省女子监狱政治处出具的张某的工作简历,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指定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医院的通知、河北省女子监狱公文传阅笺、河北省女子监狱关于成立伤残鉴定医学小组的通知、河北省女子监狱发文稿纸、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医院鉴定小组名单,证实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增加衡水监狱医院、女子监狱医院为罪犯常见性疾病保外就医鉴定医院,河北省女子监狱成立医学鉴定小组,樊铁锁任组长,成员张某、王彦平、刘某、李某。3.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病历档案(高国平)、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门诊病历(高国平)、石家庄市统一B型超声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X射线透视申请单等书证。4.河北省女子监狱2013年度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会议记录,证实2013.1.5、2013.1.7、2013.10.17、2013.10.29对高国平延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审议记录初保病情为慢性肾盂肾炎、左肾囊肿、颈腰椎双膝多关节退变,初次保外就医时间是2011年12月5日。2013年评议现在病情是冠心病、心律失常、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双膝骨关节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评审意见:建议延期暂予监外执行。5.河北省女子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9月20日、11月9日、11月14日对高国平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评审,高国平病情为慢性肾盂肾炎、左肾囊肿、颈椎腰椎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评审委意见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6.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阳光执法工作的情况说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及修改决定的通知。7.罪犯病残鉴定表、延期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河北省女子监狱保外就医评议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证实高国平暂予监外执行的报请、审批情况。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高国平保外就医评议表上病情诊断是其所写,当时樊铁锁副院长给其一张写着保外人员姓名和诊断的纸,让其填写保外就医评议表上主要伤病残情况,其找出高国平的所有病历本,按照病历本上记载的病情填写主要病情,根据樊铁锁给的那张纸写出诊断结果。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十六监区)院长(监区长)。2007年6月份或者8月份,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批准他们医院具有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资格。当时经监狱党委会讨论决定并下发文件,医院成立了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成员是三人,组长是樊铁锁,成员王彦平和张某。2009年,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扩编,鉴定小组又加入了李某和刘某。医学鉴定小组的职责是对需要保外就医的押犯进行医学鉴定。10.证人李某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书面材料证实,其负责女子监狱患有××犯人的治疗,还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的成员。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有樊铁锁、王彦平、张某、刘某和其,一共五个人。病残鉴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和省两院两厅制定的50号文。当时上级的政策是阳光执法,为减轻老、病、残犯对监狱的压力,对55岁以上病犯从宽,应保尽保,鉴定小组保外的病犯中,应用《范围》第28条最多,所以我对28条的内容比较清楚:患××,其中一种疾病接近保外就医疾病程度,可以保外就医。我们学习50号文以后,鉴定小组成员统一了运用28条的意见,一致认为只要患××就行了,所以在以后的鉴定中只要患有××就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高国平的病残鉴定就是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高国平的病情是由樊铁锁介绍的,当时的病情是慢性肾炎(双侧)、左肾囊肿,多关节退行性病变,会上有一个讨论,说这种病是否属于慢性病。经过讨论,大家认为这种病随着年龄的增大,会越来越重,又没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法,就是吃钙片补钙,应该算是一种慢性病。其当时有疑问,因为《范围》里边没有这个病,但当时想《范围》里还有个30条,即其它疾病也算够条件,所以就同意了,当时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所以就这样通过了。在高国平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过程中,其记不清樊铁锁和他们说什么了,但当时樊铁锁在高国平保外就医一事中倾向于让高国平通过。高国平的病按保外就医范围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但当时高国平适用的是“阳光执法”的放宽条件。鉴定小组对“阳光执法”条件适当放宽的标准其理解就是女犯55岁以上,患有××,不考虑患病程度,所以就认为高国平符合条件了。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副院长,负责医院门诊、住院部医疗业务管理工作,还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对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时进行病情鉴定。医学鉴定小组成员有樊铁锁、张某、王彦平、李某和其,一共五个人,组长是樊铁锁。医学鉴定小组需要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进行鉴定的时候,由医院院长田某或者医学鉴定小组组长樊铁锁召集全体成员召开鉴定会,鉴定会一般都是由樊铁锁主持。初保要求必须五个人全部在场并且全部同意才能通过,续保要求一般也需要五个人都在场,且五个人都同意,特殊情况下要求三人以上同意就能通过。鉴定小组有讨论记录本,由组长樊铁锁保存,如果集体讨论通过,五个成员都要在讨论记录本上签字。讨论通过以后,由组长樊铁锁向监狱通报讨论结果,最后有一个鉴定表,需要签字,因为表格只有三个签字的地方,所以每次都由五个人中的三个人签字。签字的三个人不是固定的,只要讨论通过,五个成员谁签字都行。讨论高国平病情的时候,樊铁锁总是重点强调适用冀高法(20l0)50号文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而回避《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的规定,这种倾向性意见,感觉到他想让高国平通过鉴定的意愿很明确。讨论的时候,其曾经对高国平颈腰椎、双膝多关节退变这一病症是否符合慢性病标准提出过质疑,樊铁锁说这个病严重的话也可以致残,这就是慢性病。高国平的病情按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其也不愿因为这个事得罪樊铁锁,为尽量回避冲突,其也没再质疑。一般情况下,樊铁锁如果想让某个罪犯通过评议鉴定,都会用暗示来表达他的意愿,往往都会说“过了吧”,在讨论高国平病情的时候,他也说了这句话。12.证人高某录的证言证实,请托樊铁锁为高国平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帮助的相关情况。13.樊铁锁的供述证实,其是河北省女子监狱十六监区副监区长,十六监区虽然叫做监区,但实际上是河北省女子监狱的医院。2008年初担任河北省女子监狱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协调工作。2010年到2013年间,高国平的亲属为了让其在高国平保外就医及续保上给予一定帮助,通过保定监狱退休的高狱长找过其,通过高狱长或亲自送了一些财物。大概是2011年4月份的时候,高国平所在监区把高国平作为准备保外就医的人员报给了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在小组鉴定会上,其看过高国平的病历,她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开小组会的时候,因为其是组长,发言时在高国平病症、病情以及适用哪些规定方面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没有明说,但小组成员都能听出来高国平是其的关系犯。其他小组成员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最终,鉴定小组做出了高国平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鉴定结论。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应当依据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冀高法发(2010)50号《(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修改决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保外就医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在随后发布的《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保外就医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五条第四款中规定老年罪犯中,女性罪犯年满五十五周岁,长期患有××的(其中一种必须接近《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疾病程度),可准予保外就医。高国平的疾病均未接近《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疾病程度,所以高国平的病情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虽然这次高国平通过了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的病情鉴定,但是在监狱领导小组评审会上没有通过。大概是2011年10月份的时候,高国平所在监区又把高国平作为准备保外就医的人员报给了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小组,其对小组成员说,高国平上次鉴定已经通过了,这次还按照上次那样吧。其他小组成员都没有反对,高国平就又通过了鉴定。这次高国平顺利的被监狱保外就医了。14.王彦平的供述证实,其是女子监狱医院的副院长,分管医务工作、防疫工作、传染病防治、犯人的心理辅导,兼任辅导站站长,临床上负责耳鼻喉的诊疗,还是女子监狱医学鉴定小组成员。医学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在押犯人进行病残鉴定,主要就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小组组长是副院长樊铁锁,组员有教导员张某,副院长刘某,精神科医生李某,还有其,共五人。初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他们五个人全体同意才能办理,缺一不可。在他们内部记录本上,五个人都签字,因为走程序填那个表只有三个人签字的地方,五人中有三个人在上面签字,他们同意后再报监狱管理局审批。续保的只要有三人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就可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在他们内部那个记录本上,有三个人在上面签字。医学鉴定小组给高国平鉴定时,樊铁锁副院长说了一句“领导有交待,大家看看她够不够保外就医条件”。其他成员就问樊铁锁,高国平的病情走《病残范围》的哪一条?樊铁锁说走第28条。其第一个提出来适用第28条不够,大家也都认为不符合第28条规定。后来,樊铁锁说河北省监狱局有一个文件,叫“阳光执法”,他介绍说“阳光执法”的大意是女犯年满55周岁以上,出去以后不至于危害社会,条件适当放宽。他说往这个“阳光执法”上靠靠,他们认为这样就够了,就签字了。他们没有“阳光执法”文件,所有保外就医文件都在樊铁锁手里,他们四个手里都没有,连田院长手里也没有。其没有学习过“阳光执法的文件,就是阳光执法文件刚下来的时候,樊铁锁给他们介绍了一下大意,就是女犯年满55周岁,不至于危害社会,保外就医条件适当放宽。樊铁锁介绍时说“阳光执法”保外就医条件适当放宽没有说放宽到什么程度。1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女子监狱医院教导员,主抓业务是妇产科大夫,还是监狱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成员。监狱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有其、樊铁锁、王彦平、刘某、李某五个人,其中樊铁锁是组长,剩下四个是组员。在高国平保外就医的一个会议上,其提出过“多关节退行性病变是属于老年人一个常见的病变,每个老年人基本上都有,这个病怎么能符合保外就医呢”,樊铁锁说,“这就不算病啦,这就是病”,从这句话上其认为樊铁锁非常愿意通过高国平的保外就医鉴定。高国平的这两种病不符合他们俗称《范围》的司法部下发的文件,当时樊铁锁说高国平患有××,符合冀高法发50号文件的规定,其手里没有50号文,跟樊院长多次要过,他没有给,其不知道冀高法50号文有一个附件(细则)。从樊铁锁开医疗鉴定会时说话的口气、语气上,感觉到樊铁锁和高国平有某种关系,以前因为保外就医医疗鉴定的事,和樊铁锁发生过几次冲突,这次其考虑到高国平可能是樊铁锁的熟人,如果极力反对,也影响和樊铁锁的同事关系,也就同意了。高国平出事后,其听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小组成员刘某说,樊铁锁在医疗鉴定会上说过“过了吧”。其记不清樊铁锁开会时说没说过这句话,但在高国平保外就医一事上其确实感觉到樊铁锁和高国平有某种关系,就是他希望通过高国平的保外就医医疗鉴定。16.唐山市工人医院保外就医医学诊断证明书(2014年6月9日)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检技鉴(2014)454号鉴定书(2014年6月11日),鉴定意见为高国平的病情为高血压I期、左肾囊肿。该病情未达到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检技鉴(2014)521号鉴定书(2014年7月1日),鉴定意见为高国平首次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未达到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65年8月17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喜远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其在高国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河北省女子监狱没有向其传达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冀狱通(2010)145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以下简称145号文),在评定高国平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其依据的是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247号文)和冀高法发(2010)50号《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50号文),按照50号文的规定,高国平符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向本院提交了证人李某、刘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河北省女子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某所提河北省女子监狱没有向其传达145号文,在评定高国平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其依据的是247号文和50号文,并提交了证人李某、刘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河北省女子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查,根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检技鉴(2014)521号鉴定意见,2011年10月19日罪犯高国平病残鉴定诊断慢性肾盂肾炎不能成立,颈腰椎、双膝关节只是轻微骨质增生、退变,未见颈腰椎、双膝关节功能障碍病历记载,高国平的病情未达到247号文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根据50号文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老年罪犯中,女性罪犯年满五十五周岁,长期患有××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高国平的病情亦不符合50号文的规定。关于上诉人张某所提其在高国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证人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张某、樊铁锁、王彦平的供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检技鉴(2014)521号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高国平首次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未达到247号文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上诉人张某身为监狱伤病残鉴定医学小组成员,在评审高国平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明知高国平的伤病情况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出于徇私情而同意对高国平保外就医,并在罪犯病残鉴定表上签字,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荣斌

代理

审判员  孙国斌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