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尹斌,男。被执行人苏平,男。被执行人郭翠芝,女。被执行人杨华荣,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斌与被执行人苏平、郭翠芝、杨华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671.18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赔偿尹斌各项经济损失16671.18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