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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62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诉王小强、邵九强、蒲占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王小强,邵九强,蒲占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被告王小强。被告邵九强。被告蒲占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与被告王小强、邵九强、蒲占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贺军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