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60-1号原告秦文英,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敏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诚,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敏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莹,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敏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忠侠,女,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第三人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英、李诚、李莹诉被告吕忠侠,第三人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英、李诚、李莹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文英、李诚、李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文英、李诚、李莹撤回对第三人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