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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10号

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张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韦松,经理。

被执行人:张维勇,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6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维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