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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2002号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龚亨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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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200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龚某,个体户。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龚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将赣E×××××号牌的小汽车委托原告维修,修复后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23,388元维修款。2014年7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则以当时无钱支付为由,将此款转原告暂借并出具借条,承诺此款在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原告追取无着,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龚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龚某于2013年5月31日将自有的牌号为赣E×××××的小汽车委托原告维修,车辆修复后所需维修款34,595元,车辆交付给被告时,被告支付了维修款11,207元,结欠23,388元。2014年7月29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之下,被告仍以暂时无钱支付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本人龚某(身份证号××,于2013年5月31日将车牌号:赣E×××××,车架号:××××××××××的奥迪A6L委托某公司维修,车辆已修复完好并已交付于我本人,维修款总额为人民币34595元(叁万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整)。本人已支付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零柒元整,剩余款项贰万叁仟捌拾捌圆整本人承诺不迟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还某公司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且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我龚某本人承担。特以此为据。立据人龚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保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出具后,原告又数次向被告追讨该款,均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状及当庭陈述,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维修汽车经结算被告仍结欠维修款23,388元,在被告暂无钱归还的情况下,经双方重新约定转为借贷,被告并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仍未按时归还该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债务应当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龚某拖欠原告某公司的借款23,388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龚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华

审 判 员  吴劲松

人民陪审员  蔡 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靖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