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161号

王兴平与姜兴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平,姜兴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平,难,住元谋县黄瓜园镇舍多村委会舍多大村9号(瓜园中学对面)。被执行人姜兴全,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王兴平申请执行姜兴全健康权纠纷(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67920.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姜兴全有存款1906.17元,我院已经冻结,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赵和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光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