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建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史艳秋,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广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程桂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孙成(系被告之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红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