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167-1号申请执行人熊丹。委托代理人谷海洋、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志福。熊丹诉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返还其借款本金16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217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熊丹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俟有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熊丹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