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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23号

刘起民、王庄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起民,王庄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23号

申请执行人:刘起民,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庄生,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起民与被执行人王庄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