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曹永丽。被执行人马晓巍。本院在执行曹永丽申请马晓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晓巍应支付申请人曹永丽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40000.0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涿民初字第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