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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20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20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92号。

负责人:徐青,行长。

被

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就“福来登156”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