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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55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沈朝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