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望。委托代理人杨海,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琴。
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礼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礼琴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