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ⅹ涛,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ⅹ归,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郑ⅹ坤(已判刑)与同村村民郑ⅹ宽因争夺位于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一块公共土地,两家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10月5日6时许,郑ⅹ坤将郑ⅹ宽妻子高ⅹ专安放在公共土地上供奉的“老爷”牌位扔掉,双方引发口角。随后郑ⅹ坤、郑ⅹ鹏(已判刑)与被告人郑ⅹ归、被告人郑ⅹ涛持铁管与赶来的被害人郑ⅹ宽及其儿子郑ⅹ文、郑ⅹ沛发生打斗,致郑ⅹ宽、郑ⅹ文、郑ⅹ沛受伤。经法医鉴定,郑ⅹ宽所伤属轻伤,郑ⅹ文、郑ⅹ沛所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ⅹ归、郑ⅹ涛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28000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和作案工具的相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ⅹ归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郑ⅹ坤(已判刑)与同村村民郑ⅹ宽因争夺位于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一块公共土地,两家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10月5日6时许,郑ⅹ坤将郑ⅹ宽妻子高ⅹ专安放在公共土地上供奉的“老爷”牌位扔掉,双方引发口角。随后郑ⅹ坤、郑ⅹ鹏(已判刑)与被告人郑ⅹ归、被告人郑ⅹ涛持铁管与赶来的被害人郑ⅹ宽及其儿子郑锐文、郑ⅹ沛发生打斗,致郑ⅹ宽、郑ⅹ文、郑ⅹ沛受伤。经法医鉴定,郑ⅹ宽所伤属轻伤,郑ⅹ文、郑ⅹ沛所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ⅹ归、郑ⅹ涛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28000元。另查明,郑ⅹ宽、郑ⅹ文、郑ⅹ沛对郑ⅹ归、郑ⅹ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25日,郑ⅹ归到洪阳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郑ⅹ涛、郑ⅹ归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相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3年10月12日从郑ⅹ坤处提取到作案工具水管1支。3.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郑ⅹ宽所伤属轻伤,郑锐文、郑ⅹ沛所伤均属轻微伤。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请求书,证明: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郑ⅹ归、郑ⅹ涛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28000元。郑ⅹ宽、郑锐文、郑ⅹ沛对郑ⅹ归、郑ⅹ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5.被害人郑ⅹ宽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与郑ⅹ鹏兄弟因争占用一块集体公共用地发生纠纷。2013年10月5日7时许,他听说妻子高ⅹ专在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空地上被人殴打,遂与儿子郑锐文、郑ⅹ沛持水管、木棍赶到现场,后来他们遭到郑ⅹ坤、郑ⅹ涛、郑ⅹ鹏、郑ⅹ归等人殴打,他与郑锐文、郑ⅹ沛被打伤。郑ⅹ宽还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相片中分别对郑ⅹ坤、郑ⅹ涛、郑ⅹ鹏、郑ⅹ归作了指认。6.被害人郑ⅹ文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5日7时许,他听说母亲高ⅹ专被人殴打,遂与父亲郑ⅹ宽、兄弟郑ⅹ沛分别持水管、木棍赶到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空地上,后来其父亲遭到郑ⅹ涛、郑ⅹ坤等人殴打,他与郑ⅹ沛也被打伤。7.被害人郑ⅹ沛的陈述,证明:他的父亲郑ⅹ宽与郑ⅹ坤因争占一块集体公共用地发生纠纷。2013年10月5日7时许,郑ⅹ沛听说其母亲高ⅹ专在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空地上与郑ⅹ坤等人发生纠纷,遂与郑ⅹ宽、郑ⅹ文赶到现场,后来郑ⅹ宽遭到郑ⅹ归、郑ⅹ坤及其儿子郑ⅹ涛等人殴打,他与郑锐文也被打伤。8.证人郑ⅹ英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8时许,她在洪阳镇宝镜院村家里听见外面很吵闹,走出门口看见村民郑ⅹ坤、郑ⅹ归、郑ⅹ鹏兄弟等人与郑ⅹ宽夫妻发生吵架,郑ⅹ坤、郑ⅹ归用水管殴打郑ⅹ宽,后来郑ⅹ宽的儿子报警,郑ⅹ坤等人才离开。9.证人郑ⅹ玉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7时许,他与母亲郑锦英在洪阳镇宝镜院村家里听见外面很吵闹,走出家门看见村民郑ⅹ坤、郑ⅹ归、郑ⅹ鹏持水管在围打郑ⅹ宽,郑ⅹ坤的儿子与郑ⅹ宽的儿子也纠缠在一起,他与郑锦英见状上前劝架。郑定玉还证实郑ⅹ宽与郑ⅹ鹏兄弟是因争占用一块集体公共用地而发生纠纷。10.证人高ⅹ专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7时许,她因郑ⅹ坤扔掉其供奉在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一块空地上的“老爷”牌位而与郑ⅹ坤、郑ⅹ鹏、郑ⅹ归、郑ⅹ钦等人发生吵架。她的丈夫郑ⅹ宽及儿子郑锐文、郑ⅹ沛闻讯赶来后,遭到郑ⅹ坤、郑ⅹ归等人持水管殴打,郑ⅹ宽、郑锐文、郑ⅹ沛被殴打致伤。11.证人郑ⅹ钦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5日7时许,高ⅹ专因郑ⅹ坤扔掉其供奉在洪阳镇宝镜院村郑厝一块空地上的“老爷”牌位,而与郑ⅹ坤发生吵架。高ⅹ专便叫丈夫郑ⅹ宽及其两个儿子来到现场。郑ⅹ宽及两个儿子持铁锤、水管追打郑ⅹ坤,郑ⅹ坤及其儿子郑ⅹ涛、兄弟郑ⅹ鹏、郑ⅹ归持水管与对方进行打斗,郑ⅹ宽被郑ⅹ坤、郑ⅹ涛、郑ⅹ鹏、郑ⅹ归打伤。12.证人陈ⅹ河的证言,证明:郑ⅹ坤与郑ⅹ宽因争占集体公共用地而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10月5日上午,他听说郑ⅹ坤与郑ⅹ宽又因该问题发生打架,郑ⅹ宽被郑ⅹ坤等人殴打致伤住院治疗。13.同案人郑ⅹ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0月5日7时许,郑ⅹ宽与郑ⅹ坤因厝地问题发生纠纷。郑ⅹ宽夫妇与儿子郑ⅹ文、郑ⅹ沛持铁锤、水管、木棍与郑ⅹ坤打架。他上前劝架,郑ⅹ宽却用铁锤砸他,他被砸后便拿了1支铁管追赶并用铁管掷向郑ⅹ宽,有无伤到郑ⅹ宽不清楚。郑ⅹ归、郑ⅹ涛、郑ⅹ坤也追上去,郑ⅹ宽被郑ⅹ涛抱倒在地后,郑ⅹ坤、郑ⅹ归分别持水管、尖刺对郑ⅹ宽进行殴打。郑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郑ⅹ涛、郑ⅹ坤、郑绍。14.同案人郑ⅹ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郑ⅹ坤在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其住宅旁边有一块集体公共用地,他与郑ⅹ宽因争占该块地而发生过纠纷。2013年10月5日7时许,他因扔掉高ⅹ专供奉在该处的“老爷”牌位,从而与高ⅹ专发生吵架。高ⅹ专的丈夫郑ⅹ宽及其儿子郑ⅹ文、郑ⅹ沛持水管、木棍赶来后,他与郑ⅹ鹏、郑ⅹ归、郑ⅹ涛与对方发生打斗,郑ⅹ宽被他们打伤。郑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郑ⅹ涛、郑ⅹ鹏、郑ⅹ归。15.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的供述,其供述与
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相一致。16.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的户籍证明,分别证明:郑ⅹ涛、郑ⅹ归的身份情况。17.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自首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0日惠州铁路公安处普宁站派出所在普宁站广场查获网上逃犯郑ⅹ涛。2014年12月25日,郑ⅹ归到洪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ⅹ涛、郑ⅹ归与同案人因民事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郑ⅹ涛、郑ⅹ归所犯罪名成立。郑ⅹ归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郑ⅹ涛、郑ⅹ归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相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ⅹ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ⅹ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肖斌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仲平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