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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83号

唐海平与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海平,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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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凭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唐海平,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唐重毅。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唐海平申请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唐海平案款824957.0元,承担执行费10649.5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2495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