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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潘XX与被执行人田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XX,田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田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潘XX与被执行人田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XX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