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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399号

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申请执行力义刚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李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香,女。申请执行人于开阳,男。申请执行人于丽丽,女。申请执行人于俊池,男。申请执行人岳术芳,女。被执行人李义刚,男。申请执行人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与被执行人李义刚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义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李义刚给付各项赔偿金207661.4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义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李义刚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已明确表示等李义刚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义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李义刚新的线索,李晓香、于开阳、于丽丽、于俊池、岳术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