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伍焕义,男,1953年6月21日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陆一铭(曾用名:陆日明),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伍焕义与陆一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伍焕义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一铭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伍焕义申请执行陆一铭关于(2015)鱼执字第997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一铭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 豫 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