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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68号

郭明堂与马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明堂,马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郭明堂,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江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堂与被执行人马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马江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助理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