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道斌,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张再琼,女,生于1966年5月2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陈学成,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翠竹,女,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张小锐,男,生于1979年8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斌与被告张再琼、陈学成、徐翠竹和张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道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再琼、陈学成、徐翠竹和张小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50元,由胡道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谷中合
审判员 李吉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