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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胡道斌与张再琼、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道斌,张再琼,陈学成,徐翠竹,张小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道斌,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张再琼,女,生于1966年5月2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陈学成,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翠竹,女,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张小锐,男,生于1979年8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斌与被告张再琼、陈学成、徐翠竹和张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道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再琼、陈学成、徐翠竹和张小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50元,由胡道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谷中合

审判员  李吉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