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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85号

钟X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钟X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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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X杰,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X杰于2010年12月20日及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普宁支行办理2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7月17日起,开始拖欠透支款,期间银行多次催讨钟X杰均未偿还。至2014年12月1日,共拖欠本息22445.11元及19949.73元。2015年2月3日,钟X杰已足额还清透支款项。2015年3月18���钟X杰到占陇派出所投案自首。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报案材料、信用卡办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银行催收清单及还款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X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钟X杰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X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钟X杰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普宁支行办理2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2014年7月17日起开始拖欠透支款,期间,银行多次催讨钟X杰均未偿还。至2014年12月1日,拖欠本息各22445.11元及19949.73元。2015年2月3日,钟X杰已足额还清透支款项。2015年3月18日钟X杰到占陇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9日,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接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信用卡部报称,钟X杰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向该行申请牡丹贷记卡2张,并持卡进行消费透支,截止2014年12月1日,已拖欠本息22445.11元和19949.73元(其中本金分别为19985.06元和17743.36元),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015年3月18日,钟X杰到该所投案自首。2.报案材料、信用卡办理材料,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信用卡部报称钟X杰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向该行申请牡丹贷记卡2张,后持卡进行消费透支,截止2014年12月1日,已拖欠本息22445.11元和19949.73元(其中本金分别为19985.06元和17743.36元),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3.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钟X杰持2张牡丹贷记卡进行消费透支,截止2014年12月1日,已拖欠本息22445.11元和19949.73元。4.银行催收记录,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普宁支行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催收的方式向钟X杰追讨欠款。5.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证明:钟X杰于2015年2月3日还清所欠款项,并请求对钟X杰给予从轻处理。6.被告人钟X杰的供述,证实:他于2010年12月20日及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普宁支行办理2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2014年7月17日起开始拖欠透支款,期间银行多次催讨均无偿还。2015年2月3日,他已足额还清透支款项,并于2015年3月18日到占陇派出所投案自首。7.被告人钟X杰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杰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钟X杰所犯罪名成立。钟X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钟X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鉴于钟X杰已退清全部赃款,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X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