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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165号

林某甲与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林某甲。法定代理人昝某。被告林某乙(原告之父)。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4年协议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原告父母各负担50%。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被告离婚至今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600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2年的抚养费19200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教育费4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林某乙的身份情况及具体的送达地址等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