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孟太民,农民。
被告:何新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太民与被告何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太民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太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太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
孟太民与何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孟太民,农民。
被告:何新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太民与被告何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太民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太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太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