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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29号

孟太民与何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太民,何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孟太民,农民。

被告:何新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太民与被告何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太民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太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太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