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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4027号

耿松玲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耿松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4027号罪犯耿松玲。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松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1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4月9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月3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耿松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1次,单项记功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松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耿松玲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松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