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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411号

王娟与刘靓、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娟,刘靓,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王娟,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靓,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名家30号楼东2单元003号。法定代表人靳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刘靓、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

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