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执字第401号

李玉友申请执行陈福龙、陈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友,陈福龙,陈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友,男。被执行人陈福龙,男。被执行人陈福东,男。申请执行人李玉友与被执行人陈福龙、陈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福龙、陈福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玉友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陈福龙、陈福东给付借款12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福龙、陈福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陈福龙、陈福东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玉友已明确表示等陈福龙、陈福东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福龙、陈福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玉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陈福龙、陈福东新的线索,李玉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