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被执行人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1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8-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181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