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379号移送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显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梁显安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显安汇入本院罚金40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利
审判员 周 湘
审判员 钟桂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柒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