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垦执字第170号

刘新毅与李盘须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毅,李盘须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毅,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李盘须,女,汉族,42岁,暂住第五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毅与被执行人李盘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6025元,未执结标的额6025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盘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

审 判 员  艾 尼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