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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4032号

赵志慧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赵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4032号罪犯赵志慧。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双桥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4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志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6次,单项记功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慧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志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