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号院。组织机构代码:66599713-2。代表人娄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该社职工。被告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西建材中国银行三楼307、309。
法定代表人:边东辉,经理。被告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二豪,经理。被告赵光伟,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住平顶山只新华区。被告马金亮,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赵光伟、马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3月5日,我社与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200万元,借款用途购钢材,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利率为月息11.37‰,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等。发生争议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同日,我社与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赵光伟、马金亮、李军义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担保的主债权12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等。贷款到期后经我社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00万元及2014年11月1日后利息至今未还,为实现债权,故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赵光伟、马金亮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依此规定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方明确的基本情况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赵光伟、马金亮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邮寄送达原告提供的被告平顶山市轩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无人、被告河南皇朝娱乐有限公司查无此单位、被告赵光伟、马金亮查无此人,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军
代理
审判员 崔玉超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