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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咸民破字第00556号

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管理人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咸民破字第00556号

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管理人本院受理债务人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申请宣告破产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成立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管理人,对该厂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2002年3月12日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债权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并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裁定,宣告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2002年3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厂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01)咸民破字第00556-1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厂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2月23日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关于提请裁定终结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破产程序的意见,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终结咸宁市咸安区钉丝厂的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劲松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廖朝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