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陈富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担保公司)与上诉人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燃气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富友担保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德燃气公司偿还担保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富友担保公司与奥德燃气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富友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旗,奥德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艳梅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