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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25号

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陈富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担保公司)与上诉人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燃气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富友担保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德燃气公司偿还担保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富友担保公司与奥德燃气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富友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旗,奥德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艳梅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