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8904号
原告:内蒙古嘎达梅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海霞,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超,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嘎达梅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嘎达梅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嘎达梅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嘎达梅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睿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