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87号
申请人:唐向荣。
被
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唐向荣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就“福来登156”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689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向荣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唐向荣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唐向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