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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41号

毛丽红、毛丽华与蔡雨杰、王辉、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交通肇事逃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丽红,毛丽华,蔡雨杰,王辉,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毛丽红,住通河县。

申请执行人:毛丽华,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蔡雨杰,技术员,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王辉,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城口棚户区10号商服3门。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毛丽华、毛丽红申请执行蔡雨杰、王辉、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交通肇事逃逸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613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