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毛丽红,住通河县。
申请执行人:毛丽华,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蔡雨杰,技术员,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王辉,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城口棚户区10号商服3门。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毛丽华、毛丽红申请执行蔡雨杰、王辉、哈尔滨金源达轻钢结构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交通肇事逃逸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613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