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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108号

原告刘海豹与二被告韩碧莹、韩亚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海豹,韩碧莹,韩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刘海豹,现住址长岭县。第一被告韩碧莹,现住址前郭县。第二被告韩亚娟,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豹与二被告韩碧莹、韩亚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来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