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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40号

黄志明与张祖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祖忠,黄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祖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676。

委托代理人:苏朝娣,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浩,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

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祖忠因与上诉人黄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祖忠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祖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岳文

审 判 员  官 琳

代理

审判员  陈爱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绮丽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