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祖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676。
委托代理人:苏朝娣,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浩,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
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祖忠因与上诉人黄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祖忠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祖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岳文
审 判 员 官 琳
代理
审判员 陈爱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绮丽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