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六特执字第254号

李贵旗 邓世波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仕波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李贵旗,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友谊路43号附5号。被执行人邓仕波,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大用镇湾寨片104号。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下达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贵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仕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邓仕波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起履支付申请人李贵旗损失费人民币12.7005万元、诉讼费1305元、负担执行费执1805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邓仕波在六枝特区大用镇大用村湾寨片有住房一栋两层,无任何产权证,处置困难,其它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贵旗通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