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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406号

丁马占春与郑志宝、刘爱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马占春,郑志宝,刘爱娜,尤永福,田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丁马占春,无业。被执行人郑志宝,无业。被执行人刘爱娜,无业。被执行人尤永福,无业。被执行人田进,无业,本院在执行马占春申请执行尤永福、田进、刘爱娜、郑志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406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