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姚艳丽、霍玉梅,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东庞煤矿工人。委托代理人齐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静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艳丽、霍玉梅,被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霍纪刚现年27岁,次子霍鑫现年21岁。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其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于2008年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为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未准予离婚。因原被告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又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未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分居已10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霍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我方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感情破裂的事情存在,虽然双方发生一些小事争吵,但是之后又重归于好,被告愿意为家庭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现在被告因为头部受伤,属于工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原告的陪伴和照顾,此外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且到适婚年龄,家庭的和睦影响其今后发展。希望
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家里关系,社会稳定的理念,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的机会。因此我方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霍纪刚、次子霍鑫现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08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5年第二次提起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提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拟证明其已构成伤残,身体不好,需要原告的照顾。原告称知道受工伤,但对具体受伤情况不清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08)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书、(2014)西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并育有两子。双方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难免出现摩擦和矛盾,应对彼此间的矛盾妥善解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工伤申报表中均已经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工伤后造成其身体多处不适,尚需护理,原告有责任、有义务给予被告生活上的照应及精神上的慰藉。今后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体贴,遇事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静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