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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法执字第40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阁,张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阁,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荣芳,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王凤阁与张荣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荣芳下落不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范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