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华,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张垚,户籍所在地泰来县,现羁押于广东省兴宁市看守所。李清华与张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清华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清华也未能提供张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伟二〇一五年十二���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