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