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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50号

余超与潘明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余超,潘明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50号

原告:余超,男,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乔攀,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调解。

被告:潘明娥,女,生于1977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诉被告潘明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超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经院长决定免收469元,由原告余超负担。

审判员  姜永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鲜丹丹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