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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641号

申请人-邓士祥641被执行人-方正琪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士祥,方正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邓士祥,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合作路。申请执行人方正琪,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岩脚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士祥与被执行人方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士祥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5.4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方正琪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方正琪下落不明,申请人邓士祥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方正琪的财产状况。申请人邓士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方正琪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兴林

审 判 员  张道箭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