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邓士祥,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合作路。申请执行人方正琪,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岩脚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士祥与被执行人方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士祥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5.4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方正琪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方正琪下落不明,申请人邓士祥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方正琪的财产状况。申请人邓士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方正琪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兴林
审 判 员 张道箭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