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龙,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曹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