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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071号

刘应坤与王骏、黄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应坤,王骏,黄开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应坤,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骏(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黄开燕,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刘应坤诉被告王骏、黄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应坤以被告王骏向其借款共计9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骏、黄开燕连带偿还借款90000元、利息23378.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坤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骏准确的身份信息,被告王骏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刘应坤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应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定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