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应坤,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骏(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黄开燕,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刘应坤诉被告王骏、黄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应坤以被告王骏向其借款共计9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骏、黄开燕连带偿还借款90000元、利息23378.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坤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骏准确的身份信息,被告王骏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刘应坤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应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定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