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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11号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文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文辉,陈秋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

被执行人:胡文辉,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陈秋英,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文辉、陈秋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此案、申请执行标的11601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文辉、陈秋英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发

审 判 员  姜志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育富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